1 .目 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 内 容
3.1 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3.2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3.3 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3.3.1 事假
3.3.1.1 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3.3.1.2 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3.3.1.3 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3.3.1.4 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3.3.1.5 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2 病假
3.3.2.1 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
3.3.2.2 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3.3.2.3 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3.3.2.4 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3.3 婚假
3.3.3.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3.3.3.2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3.3.3.3婚假含节假日。
3.3.3.4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3.3.4 慰唁假
3.3.4.1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3.3.4.2 慰唁假不扣工资。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3.3.5 产假
3.3.5.1 女性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工资。
3.3.5.2 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3.3.6 公伤假
3.3.6.1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3.3.6.2 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
3.3.6.3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
3.3.7 调休假
3.3.7.1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3.3.7.3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4. 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4 .假期审批
4.1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准,否则视为旷工;
4.2请假1~3天(含3天)的,须部门经理签准,否则不予承认,视为旷工;
4.3请假3天以上的,须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4.4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
4.5部门经理级员工由副总经理签准,送行政科备案;
4.6急病或临时重大事项,不能事先亲自办理的,事后应补办手续。
5 .职责
5.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根据假期核准权限呈请部门主管批准。
5.2 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向直属主管请假并知会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核准手续,否则,做旷工处理。
5.3 超过请假期限逾期未回的,应使用电话向直属主管申请,上班当天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5.4 请假所需提供之证件,必须真实。如持假证明,将作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6.附则
6.1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行政科。
6.2本规定自颁布日起执行。
附件:
1、《请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