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以及有关的财政法规和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任务,遵守 统计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
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或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
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5.获博士学位。
(四)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
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 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 统计师 专业职务满2年;
2.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 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 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3. 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 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4.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 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对达到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人员,由全国统计考试办核发高 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自考试通过之日算起, 在全国范围 3 年内有效;对达到上海地方合格标准的人员,由本 市有关部门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算起,1年 内参加本市评审有效。
(五)报考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到考试日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