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7月,某机关干部林某为了女儿朋友石某能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期间,利用现场监督便利,获取了存放试卷密码箱的密码,后用该密码打开了自己负责监管的密码箱,摘抄了当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至四卷的大部分试题和答案,并在考前泄露给了石某。之后,石某又将这些试题和答案给了自己以前的男朋友李某。李某又伙同他人将试题和答案贩卖给北京、宁波、金华、唐山等地的22名考生,非法获利10万余元。案件发生后,林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考试、录取作弊行为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严重损害了广大考生的权益,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专门强调,严禁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刑法更是将为考试作弊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制。
作为参与考试、录取工作的公职人员,应当在命题、印制、运送、分发和保管等各环节严守党的纪律,遵守保密规定,确保试题、答案安全保密,保障考试、录取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