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大学章程
序言
西湖大学是一所社会力量举办、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型高等学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公益办学导向,按照高起点、小而精、研究型的办学定位,致力于集聚一流师资、打造一流学科、培育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
西湖大学的前身和建设依托主体是浙江西湖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高研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建设和发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西湖大学,英文全称为Westlake University。现法定住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云栖小镇石龙山街18号,主校园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云谷小镇。
第三条 学校是由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举办的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
举办者对投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取得办学收益。
第四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
第五条 学校是一所以研究生培养为主、小而精的研究型大学,办学形式主要为全日制。
第六条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超过5000人。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是:结合中国国情及优势,以国际化的办学理念,探索创新的办学体制机制,致力于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培养复合型拔尖创新的研究生和具有坚实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本科学生,着力培养以天下为己任、发挥领军作用的高端人才,在基础科学研究、技术原始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贡献,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贡献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八条 学校坚持发展有限学科,以高研院的生物学、基础医学、理学、前沿技术四个研究所为基础,组建生命科学学院(含生物学和基础医学)、理学院、工学院,优先形成理学、医学、工学三个门类,以后随着大学的发展,可以建立人文社科等其他学科门类。
第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依法依规行使自主办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或学校董事会主席。
第十条 本章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有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作为学校的举办者,是依法成立,专注于资助建设高等教育事业、培养前沿科学研究和高技术领域的高端人才并致力于推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捐助法人。
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负责制定学校章程;决定学校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依照本章程推举学校董事会成员;监督学校依约使用举办者投入的财产;了解学校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支持学校自主办学;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持续的经费支持和保障;根据学校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履行出资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治理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设立监事会、顾问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形成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大学治理体系。
依规设立中共西湖大学委员会,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15人以上组成,最多不超过30人。董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董事若干。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成员及产生方式
董事人选分为当然董事和推举董事。
(一)当然董事包括:学校校长;学校中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1人;举办者代表1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联谊会推荐的代表1人;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推荐的代表1人;学校顾问委员会推举的代表3-5人;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推选的学校教授代表1人及职工代表1人。
(二)推举董事包括:举办者推举的代表,总数不少于该届全体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推举对象为对学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人士、工商界及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学生代表1人,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经以下程序决议后产生:
(一)当然董事:自动获得学校董事会董事资格;
(二)推举董事:学生代表由董事会确认批准;举办者推选的董事由董事会根据选举程序投票表决确定;推举董事人选未获得董事会选举表决通过的,推举单位有权重新按推举名额推举董事人选;
(三)西湖大学筹委会系经举办者认可组建的学校创建阶段的筹备组织。首届推举董事由西湖大学筹委会提名并由举办者审核确认。
首届董事会主席与副主席由西湖大学筹委会提名并由举办者审核确认;从第二届开始,董事会主席与副主席由举办者提名,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举产生。大学校长不得同时担任董事会主席。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主席、副主席及董事每届任期为四年。董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因故提出辞职,按该名董事的产生方式,在三个月内产生继任董事。继任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第十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批准推举及投票表决董事会成员,选举董事会主席、副主席,选举或解除资深荣誉董事和荣誉董事;决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与职能,以及董事在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长;审议批准大学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审定、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审议并批准关于学校章程的修改;审议通过重要的学校规章制度;审议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学校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确定董事会会议议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通过召开会议行使职权。
董事会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董事会主席有弹劾罢免权,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罢免。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董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书面提议时,董事会会议应该在书面提议提出30日之内召开。
会议需有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按一人一票平等享有表决权。董事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同时由董事会主席决定是否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含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确认批准和选举确定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按聘用程序产生,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资深荣誉董事、荣誉董事
对学校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的董事会成员在任职结束后可被董事会选举为资深荣誉董事。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时可以解除其职位。
资深荣誉董事非董事会成员,可出席董事会或者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无投票权。
董事会可选举对学校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社会贤达为荣誉董事。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时可以解除其职位。
荣誉董事非董事会成员,可出席董事会或者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无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依法依章全面负责校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具有丰富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在学术界有重要影响。
第二十七条 校长依法依章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报学校董事会批准;组织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拟定愿景目标和发展规划,实施校园建设;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组织制定学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发展规划及其资源配置方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聘任或解聘学校筹建机构、职能部门、学院/研究所负责人;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常务副校长1人,协助校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设副校长若干名。常务副校长和副校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批准聘任。副校长分管工作由校长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至少有1人是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他的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校长或财务负责人。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最多连任两届。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回避制度。校长、副校长、监事会成员及学校财务、人事、各院系等主要负责人与直接下属之间不应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议题时,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经中共上级党委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西湖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
党委会的主要职责:
党委会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发挥强化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的重要作用;
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健全教学、科研机构、行政机构及学生年级、专业党的组织,强化学校党员教育管理;
学校党委书记通过参加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研究,监督保证学校依法办学,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障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廉洁行政;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稳定工作;
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关心学校并在高等教育领域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担任委员,负责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咨询建议,作为学校的咨询机构,对校长负责。
顾问委员会设秘书处,隶属校长办公室。
顾问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续聘。原则上顾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咨询会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执行落实董事会各项决策决定。
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常务副校长/副校长主持,校长、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院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审定教师长聘岗位申请;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并调查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学生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各委员分属于不同学科、专业;校领导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务委员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本校学位和名誉学位的授予及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领域设置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职务委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学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经校务委员会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务实、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行政职能部门、科研支撑机构和服务保障实体及人员配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行政机构的基本职责是协助校长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职能部门不设行政级别,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
第四章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学院、系。学院为学校的二级机构,由学校决定设立、合并或撤销,依据学校的授权开展相关活动。学院可以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设立研究所、实验室。
第四十一条 学院院长由校长提名,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任命和聘任,任期一般为四年。如果院长无法履行职责或其工作目标与学校方向严重不符,校长有权依据聘任协议提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前解聘院长。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提名副院长人选,经校长批准后,由学校聘任并签订职务聘任协议,协助院长工作。
学院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平台建设等有关事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院务会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研究、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据学科和工作任务设置若干系,系主任由院长提名和聘任,报学校备案。系主任任期一般四年,院长应与系主任签订职务聘任协议。
系主任主持本系事业发展和日常管理工作,向院长报告工作。
系主任可聘任若干名副系主任协助工作。副系主任由系主任提名,报院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 院长在学校规定的管理人员岗位数量和经费总额内自行设置学院管理服务部门、聘任管理人员协助工作。
第五章 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
第四十五条 学校着眼于前沿科学的研究与技术创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提供技术咨询及其它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全球范围内选聘顶尖人才,建设一流实验室和相关科研平台,开展前沿科学研究。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科学研究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做好资源配置,健全评价体系,形成激励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前期与相关高等教育机构联合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推进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广聚天下一流人才,促进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鼓励师生向各级政府、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研究项目和资源。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和本科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开放式教育和合作办学,构建系统化、高质量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人数。采取突出个性、多学科交叉的培养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创造力。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寓教于研的人才培养体系,实行独立实验室(PI)制度,鼓励本科生进入实验室接受科研训练,以此提升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科学与文化交融,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围绕专业素质与品德修养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人文精神教育,促使受教育者真正成为以天下为己任、能发挥领军作用的高端人才,贡献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具有明确岗位职责且签订合同的人员,主要包括教研系列人员、专职研究人员、教学人员、技术支撑、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人员。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教职工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聘用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本职岗位任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面向全球选聘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学术潜力的教师。实行以竞争性、流动性、国际化为标志的教职人员聘任体系,设置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含讲席教授)三个职级,分准聘与长聘两类岗位。准聘岗位合同总期限一般为6年。合同期满不能获得续签、晋升或长聘岗位的人员,聘用关系终止,学校将不签署续聘协议。准聘岗位教师可申请长聘岗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校长批准,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其他单位已获得长聘岗位的副教授及以上教师,可直接申请长聘岗位,经过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和校长批准后,可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十九条 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校可以对其所聘人员提出解聘:学校因故不得不撤销某学院、系或学科时;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所聘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三次未达到合格者。
以上相关管理办法另行约定。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各项基本权利、本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本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教职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得在校外兼职;未经学校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教师与工作人员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可设置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岗位。这些岗位的人员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决定;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评议、监督学校各级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有权依照培养方案接受教育,依规依约申请获得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协议约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以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章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第八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举办者出资、社会捐赠、办学收入、竞争性经费和政府扶持资金。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学校拥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学校应依法管理、使用和处置资产。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决策。
第九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举办者进入清算小组;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退还政府投入资产,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学校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终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与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修订:举办者提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提议,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西湖大学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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